第一條為了加強起重機械的安全監(jiān)察工作,預防起重機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設備的安全,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適用于起重機械的設計、制造、安裝、修理、使用和檢驗。
 第三條本規(guī)定所稱“起重機械”是指各類起重機、電動葫蘆、升降機和電梯。

 第二章設計與制造

 第四條起重機械的設計單位及其設計人員應對所設計的起重機械的安全性能負責,設計圖上應有設計負責人和審核者簽字,設計總圖上應蓋審批單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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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機械安全監(jiān)察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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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起重機械的安全監(jiān)察工作,預防起重機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設備的安全,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適用于起重機械的設計、制造、安裝、修理、使用和檢驗。
 第三條本規(guī)定所稱“起重機械”是指各類起重機、電動葫蘆、升降機和電梯。

 第二章設計與制造

 第四條起重機械的設計單位及其設計人員應對所設計的起重機械的安全性能負責,設計圖上應有設計負責人和審核者簽字,設計總圖上應蓋審批單位公章。
 起重機械設計單位應將設計總圖、安全裝置配置的主要受力構件安全可靠性計算等主要安全技術資料,報所在地區(qū)的省級勞動部門備案。
 第五條起重機械的制造,必須先取得所在地區(qū)省級勞動部門的安全認可。安全認可每3年復審一次。
 第六條因特殊情況需要制造非定型起重機械的單位,必須先將設計方案、主要構件圖紙等與安全有關的技術資料和安全、質量保證措施,報企業(yè)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向所在地區(qū)的地、市勞動部門履行審批手續(xù)。
 第七條起重機械的制造單位對產品的技術性能自檢合格后,應向所在地區(qū)的省級勞動部門申請安全技術監(jiān)督檢驗,并將取得的起重機械安全技術監(jiān)督檢驗合格證書列入隨機文件。
 第八條研制填補國內空白的新型起重機械的單位,將各機構和系統(tǒng)的裝配圖、電氣原理圖、安全裝置及主要受力構件安全可靠性論證等有關資料報所在地區(qū)的省級勞動部門審查批準后,還須經勞動部起重機械專業(yè)檢驗站對樣機的安全性能進行安全檢測,檢測合格后,方可向所在地區(qū)省級勞動部門申請安全認可證書。
 第九條起重機械出廠時,必須附有起重機械安全技術監(jiān)督檢驗合格證書。

 第三章安裝與修理

 第十條安裝修理起重機械的單位,必須先向所在地區(qū)的省級勞動部門申請安全認可,并取得安全認可證書。
 起重機械安裝修理安全認可證書有效期為3年。
 第十一條起重機械使用單位要求提高起重機主要技術參數時,如果涉及主要安全參數,應將經承擔改造或修理任務單位的技術總負責人審批的安全技術方案和計算資料,報所在地區(qū)的省級勞動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起重機械安裝、修理的安全質量,經施工單位自檢合格后,使用單位在使用前須向所在地區(qū)的地、市勞動部門申請安全技術監(jiān)督檢驗。
 第十三條安裝、修理起重機械的技術文件和施工質量資料,在竣工驗收后,交由使用單位存入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
 第十四條跨省區(qū)安裝、修理起重機械的單位,應持其注冊所在地區(qū)省級勞動部門的安全認可證書,到施工所在地區(qū)的地、市勞動部門備案。
 第四章使用與管理
 第十五條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必須購置有安全技術監(jiān)督檢驗合格證書的產品。
 需要安裝起重機械的單位,應先到其所在地區(qū)的地、市勞動部門登記。
 第十六條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先具備下列條件,并向所在地區(qū)的地、市部門申請取得起重機械準用證后方可使用。具體條件如下:
 一、起重機械經地、市勞動部門檢驗合格;
 二、起重機械作業(yè)人員持有勞動部門考核后簽發(fā)的安全操作證;
 三、建立了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

 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保緳C守則;
 2.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guī)程;
 3.起重機械維護、保養(yǎng)、檢查和檢驗制度;
?。矗鹬貦C械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担鹬貦C械作業(yè)和維修人員安全培訓、考核制度。

 第十七條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建立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其內容包括:

 一、設備出廠技術文件;
 二、安裝、修理記錄和驗收資料;
 三、使用、維護、保養(yǎng)、檢查和試驗記錄;
 四、安全技術監(jiān)督檢驗報告;
 五、設備及人身事故記錄;
 六、設備的問題及評價。

 第十八條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經常檢查起重機械,包括年度檢查、每月檢查和每日檢查:
 一、每年對在用的起重機械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查。
 其中載荷試驗可以結合吊運相當于額定起重量的重物進行,其按額定速度進行起升、運行、回轉、變幅等機構安全性能檢查。
 停用1年以上的起重機械,使用前也應做全面檢查。
 起重機械遇4級以上地震或發(fā)生重大設備事故,露天作業(yè)的起重機械經受9級以上的風力后,使用前都應做全面檢查。

 二、每月至少應檢查下列項目:

 1.安全裝置、制動器、離合器等有無異常情況;
?。玻蹉^、抓斗等吊具有無損傷;
?。常摻z繩、滑輪組、索道、吊鏈等有無損傷;
?。矗潆娋€路、集電裝置、配電盤、開關、控制器等有無異常情況;
?。担簤罕Wo裝置、管道連接是否正常。
 停用1月以上的起重機械使用前也應做上列檢查。

 三、每天作業(yè)前應檢查下列項目:
?。保黝悩O限位置限制器、制動器、離合器、控制器以及電梯廳門聯(lián)鎖開關、緊急報警裝置,升降機的安全鉤或其它防斷繩裝置的安全性能等;
 2.軌道的安全狀況;
 3.鋼絲繩的安全狀況。
 第十九條經檢查發(fā)現起重機械有異常情況時,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病運行。
 第二十條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必須按期向所在地區(qū)的地、市勞動部門申請在用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檢驗,更換起重機械準用證。

 第五章監(jiān)督檢驗

 第二十一條勞動部門對起重機械及其安全防護裝置的安全性能進行監(jiān)督檢驗。勞動部門設置的檢驗機構具體負責安全檢驗工作。各檢驗機構的分工如下:

 一、勞動部起重機械專業(yè)檢驗站負責起重機械安全檢驗的技術指導工作,并進行起重機械安全防護裝置和吊輔具新產品型式檢驗。
 二、省級職業(yè)安全衛(wèi)生檢驗中心負責檢驗起重機械、吊輔具及其安全防護裝置產品的安全性能。
 三、地、市級職業(yè)安全衛(wèi)生檢測站負責檢驗在用起重機械的安全性能,起重機械安裝修理的安全質量。省級職業(yè)安全衛(wèi)生檢測檢驗中心站可結合安全認證進行抽檢。
 第二十二條負責起重機械檢驗的人員,必須經專業(yè)培訓、考核,取得省級或省級以上勞動部門簽發(fā)的起重機械檢驗員證,才可出具檢驗報告。
 第二十三條受檢單位對檢驗結果有異議,可向上一級勞動部門申請仲裁。仍有異議時,可申請由再上一級勞動部門仲裁。
 第二十四條在用起重機械安全定期監(jiān)督檢驗周期為兩年,電梯和載人升降機安全定期監(jiān)督檢驗周期為1年。
 第二十五條起重機械產品出廠的安全監(jiān)督檢驗,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原材料自檢資料;
 二、金屬結構安全技術要求;
 三、電氣、液壓及控制系統(tǒng)安全技術要求;
 四、安全防護裝置及主要零部件安全技術要求;
 五、運行試驗和載荷試驗(無法在生產廠進行的,可在安裝現場進行)。
 第二十六條在用起重機械的定期安全監(jiān)督檢驗和新安裝起重機械的安全監(jiān)督檢驗應包括下列各項內容:

 一、一般要求:

?。保畼伺?、額定起重量標志;
?。玻鳂I(yè)環(huán)境;
?。常畽n案資料。

 二、金屬結構安全技術要求:

 1.橋架、臂架、塔架、升降機導軌架等主要受力構件及其連接;
?。玻緳C室;
?。常脚_、走臺、梯子、欄桿;

 三、機構及主要零、部件安全技術要求:

 1.起重機和電葫蘆的起升、運行、回轉、變幅、伸縮等機構的安全性能,其中的主要部件包括吊鉤、鋼絲繩等吊輔具、卷筒、滑輪組、制動器、開式齒輪、聯(lián)軸器、車輪及鋼軌等;
?。玻娞莺蜕禉C的機房、井道、轎箱和吊籠、層站、底坑及圍欄、對重、曳引裝置和鋼絲繩滑輪組、導向裝置、緩沖裝置、傳動系統(tǒng)。

 四、液壓系統(tǒng)安全技術要求:

?。保乐惯^載和液壓沖擊的安全裝置;
    2.平衡閥、泄壓鎖、管路及其連接;
?。常倏v及控制裝置。

 五、電氣及控制系統(tǒng)安全技術要求:

?。保侂娧b置;
?。玻Wo裝置;
 3.控制裝置;
?。矗畬Ь€及其敷設;
?。担彰?、信號;
?。叮拥亍⒔^緣。

 六、安全防護裝置:

?。保鹬貦C和電葫蘆安全防護裝置檢驗重點:
 各類極限位置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超載限制器),幅度指示器,防止吊臂后傾裝置,緩沖器,夾軌鉗和錨定裝置,防傾翻安全鉤等。

?。玻娞莺蜕禉C安全防護裝置監(jiān)督檢驗重點:
 超速保護裝置,供電系統(tǒng)斷相、錯相保護裝置,撞底緩沖裝置,超越上、下極限工作位置時的保護裝置,對重防止超速或斷繩下落裝置(井道底坑有通道時),停電或電氣系統(tǒng)發(fā)生故障時轎廂慢速移動措施或裝置,安全窗(門),停止裝置,緊急報警裝置等。
 七、運行試驗和載荷試驗。
 在用起重機械的運行試驗和載荷試驗可只做空載和額定載荷試驗,其中額定載荷試驗可兩個檢驗周期進行一次;安裝和重大修理質量檢驗,其運行和載荷試驗必須按有關標準進行。

 第六章罰則

 第二十七條對違反本規(guī)定進行設計、制造、安裝、修理、使用起重機械的單位,勞動部門應及時發(fā)出安全監(jiān)察指令書,限期糾正。
 第二十八條對接到安全監(jiān)察指令書逾期不改者,勞動部門可視其情節(jié),分別給予通報、批評、責令停產、停銷、停用等處罰,也可并處罰款。
 第二十九條因起重機械安全性能不合格,安裝、修理質量問題和使用管理不當而造成嚴重事故的,應吊銷其安全認可證書,并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第三十條對偽造、涂改、轉借起重機械安全認可證書者,應沒收其證書,也可并處罰款。
 第三十一條對在監(jiān)察和檢驗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監(jiān)察員、檢驗人員,應嚴肅處理。對因其行為造成嚴重事故的,應視其情節(jié)給予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規(guī)定由各級勞動部門負責監(jiān)督實施。
 第三十三條省級勞動部門可根據本規(guī)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四條本規(guī)定由勞動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規(guī)定自1991年10月1日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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