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鋼絲繩的選用應符合要求,連接方法應正確。
a.鋼絲繩末端固定壓板應≥2個或用楔塊固定在卷筒等構件上。
b.當吊鉤等取物裝置處于最低位置(含地坑)時,鋼絲繩在卷筒上的纏繞圈數,除固定繩尾的圈數外,必須留有≥2圈。
(2)鋼絲繩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應予報廢:
a.對于交繞的鋼絲繩在一個捻距(指任意一個鋼絲繩股環(huán)繞一周的軸向距離)內的斷絲數達該繩總絲數的10%。
b.吊運熾熱金屬或危險品的鋼絲繩,其報廢斷絲數取一般起重機的一半,如斷絲現象集中發(fā)生于局部,或在六倍于鋼絲繩直徑長度內斷絲集中發(fā)生在一股上,應按a所規(guī)定的一半即行報廢。
c.鋼絲繩表面層鋼絲腐蝕或磨損達表面原絲徑的40%。
d.鋼絲繩直徑減小量達7%。
e.鋼絲繩有明顯的內部腐蝕。
f.鋼絲繩表面有磨損或腐蝕,又有一定數量的斷絲,斷絲數應在a和b的規(guī)定上乘以折減系數后判定:當磨損或腐蝕率分別在10%、15%、20%、25%、30%-40%
時,折減系數對應為85%、75%、70%、60%、50%。
g.整股斷裂或燒壞。
h.局部外層鋼絲繩伸長呈“籠”形或鋼絲繩纖維芯的直徑增大較嚴重。
i.鋼絲繩發(fā)生扭結、死角、硬彎、塑性變形、麻芯脫出等嚴重變形。
(3)鋼絲繩潤滑狀況良好。